长安大学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帐务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23-11-20 16:30:22
长安大学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
帐务管理实施细则
长大实管〔2016〕266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仪器设备账务管理工作,维护仪器设备类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结合《长安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长大国资〔2013〕97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含1500元),以及单位价值低于1000元但批量同类超过2000元的仪器设备类,且在使用过程中能够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资产,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按照《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建帐管理。
对单位价值不足规定标准、数量较少,但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列为低值耐用设备,由各用户单位(实验室)自行建帐管理,在实管处备案,实管处对低值耐用设备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条 全校教学、科研、行政后勤及附属单位,无论经费为何种来源,通过购置、接受捐赠等方式获得的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均应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统一管理。
凡按固定资产管理的各类仪器设备,在校计财处建有固定资产帐,实管处建有仪器设备总帐、分户明细帐,并在各用户单位建立与实管处相对应的分户明细帐,帐务增减工作由实管处负责办理。
第四条 凡新购、自制、校处调拨或捐赠的仪器设备类资产,都必须办理验收建帐手续:填写《长安大学固定资产验收建账单》一式五份(计财处两份,实管处一份,使用单位两份)。其中大于等于5万元的仪器设备另需填写《长安大学仪器设备验收单》,大于等于10万元的仪器设备另需填写《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卡》及《大型精密仪器验收报告》,车辆购置另需填写《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卡》,到实管处审核编号建账,由实管处输入计算机管理系统,登入仪器设备总帐、分户明细帐后,持建账单到计财处报销。
给已有主机增购附件时,报销手续同上,但须在固定资产建帐单、验收单及仪器设备卡片中注明所配主机的统一编号和名称,以作为主机的增值处理;增值后的主机报废申请时重新计算使用年限。
维修用零配件原则上不计入固定资产,按材料报销的有关规定办理。
学校各部门的资产入账需经主管领导签字或盖章。资产的保管人和存放地必须确定。资产使用人如果调离、退休或更换时,应及时到实管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 新增仪器设备的帐面价值,按购置时实际支付的购买价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建帐;调剂设备按调拨单定价记入;自制设备按自制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建账;接受捐赠的仪器设备,应经有关机构评估后,按评估价建账。
第六条 校内调拨仪器设备,由调入调出单位双方协商,经实管处审查同意后,由实管处开具《长安大学仪器设备调拨单》一式三份,经有关人员签字生效后,凭调拨单在实管处更改相关仪器设备账务。实管处留存一份进行帐务处理后归档;调出调入单位各留一份存查。
第七条
仪器设备符合报废条件时申请报废,使用单位需填写《长安大学固定资产报废审批表》,经审查和技术鉴定,并按管理权限批准报废后,凭报废审批表实管处和计财处同时注销仪器设备帐。
第八条 丢失、损坏仪器设备,按学校有关规定被批准免予赔偿并准予注销者,实管处和计财处均凭签批后的事故报告单销帐;被批准应由有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后予以注销者,实管处根据签批后的事故报告单填写退库单(退库单用红笔填写),注明赔偿金额,由赔偿人送计财处交清赔款,实管处和计财处凭收款收据及退库单注销仪器设备账。
第九条 因长期积压、项目转移或工期延长及其它原因,不能发挥效益而被批准作价处理的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作价处理所得收入应全部上交学校计财处。实管处和计财处凭处理审批报告及收款收据注销仪器设备帐。
第十条 经学校批准向校外单位进行有偿或无偿调拨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按调拨依据填写《长安大学固定资产调拨单》一式四份,经校内原使用单位、实管处和计财处及学校签字盖章后,交调入单位签字盖章并留存一份,返回我校三份(实管处、计财处及原使用单位各存一份),实管处和计财处凭此注销帐目。
第十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丢失和流失,确保仪器设备安全、完整,建立仪器设备账物核对制度。即每年实管处、计财处、使用保管单位应当核对在用仪器设备帐物,进行一次固定资产盘查,作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及时准确反映学校各类资产的总体状况。
第十二条 本细则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同时先前制定的《长安大学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帐务管理暂行办法》(长大实管字〔2000〕189号)作废,本细则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