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大学关于陕西省科技创新劵服务机构补贴资金的分配使用办法
发布时间: 2023-11-20 16:31:34
长安大学关于陕西省科技创新劵服务机构
补贴资金的分配使用办法
长大实管〔2021〕14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15〕53号)与《陕西省科技创新劵管理暂行办法》(陕科条发 [2016]188号)的文件要求,进一步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激发学校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率,提高创新创业活力,陕西省科学技术厅针对纳入陕西省科技创新劵服务机构予以资金补贴。为了进一步促进我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工作利用率,提升大型仪器设备利用率,增强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使用人员工作主动性、积极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对于创新劵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相关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作为纳入陕西省科技创新劵服务机构,其创新劵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补贴已纳入陕西省科技厅共享平台的大型仪器设备。
第四条 创新劵补贴资金由大型仪器设备所在实验室按《陕西省科技创新劵管理暂行办法》(陕科条发 [2016]188号)进行申请。
第五条 对于拨付学校的创新劵补贴资金按照如下原则进行分配使用:
1.补贴资金的20%,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筹使用,用于学校共享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与维护、服务推广等。
2.补贴资金的50%,由大型仪器设备所在学院统筹使用,用于学院对大型仪器设备的实验室成本支出费用,包括设备运行维护、维修改造、升级更新、试验耗材费用、和设备操作(管理)人员能力培训等成本支出。
3.补贴资金的30%,由大型仪器设备所在学院统筹使用,用于学院对大型仪器的设备操作(管理)人员的奖励及劳务支出。
第六条 各有关学院根据本办法的基本内容,制定补贴资金使用细则,并报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备案。制定细则时应充分考虑实验室运行成本支出、大型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支出,同时考虑利用补贴资金调动操作(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并兼顾公平,体现多劳多得、奖励先进的原则。
第七条 创新劵补贴资金以实际到款额为基数按比例进行分配使用,学校计划财务处为已纳入陕西省科技厅共享平台的大型仪器设备的所在实验室单独设立项目,由实验室主任具体负责本实验室创新劵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各实验室创新劵补贴资金经费支出报销单,经实验室主任审核,学院院长签字后报销(3万元以下),或者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人审核,学院院长签字后报销(3万元以上)。
第八条 本办法经校务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