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长安大学实验室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3-11-20 17:13:17


长安大学实验室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长大实管2021〕10 号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实验室综合改革,完善实验室可持续发展的运行机制,支持实验室利用设备、设施、场地、技术、人力资源等优势开展技术服务,规范实验室有偿使用服务收费行为,调动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依据《长安大学收费管理办法(试行)》(长大财字[2004]11 号)和《长安大学有偿服务收入管理若干意见》(长大财[2008]131 号)文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室,除承担本校教学实验、学生大创项目试验外,均适应本办法。


  第三条 各实验室在开展各类有偿使用收费服务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努力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章 服务范围


  第四条 所有利用实验室开展的各类科研活动、技术服务(以下统称为试验服务)统一纳入实验室有偿使用的收费范围,主要包括:

(1)开展用于科学研究的实验、试验、测试、数据处理等仪器设备使用或实验室物理空间占用;

(2)开展各种检测、分析、化验、鉴定等技术服务;

(3)开展各种试验、技术改造及科研试制、对外加工和小批

量生产等服务;

(4)音视频制作以及技术方案设计等服务;

(5)计算机机房开放服务;

(6)仪器设备调试和维修等服务;

(7)技术培训和技术咨询等服务;

(8)采集、获取相关成果数据等服务。

  第五条 具有资质要求的实验室有偿使用管理需单独制定实验室试验服务管理细则。


第三章 服务要求


  第六条 实验室是试验服务的基本承担单位,任何单位及个人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私自承接试验服务项目,以及利用实验室仪器、设备、房屋和场地进行有偿服务或创收。

  第七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试验服务的管理部门,各实验室(主任)在学院领导下负责本实验室试验服务工作。制订实验室试验服务管理细则,确保试验服务工作的质量。

  第八条 所有试验服务项目,应按照《长安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试行)》(长大财[2019]119 号)文件签订服务对外有偿服务合同或校内委托服务协议,对三万元以下不需要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小额项目,各有关单位应进行严格的登记管理。合同、协议及服务收费登记表每学期末集中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九条 各实验室在实验室试验服务管理细则中,要合理计算服务项目的成本费用,制定明确收费项目内容。收费项目内容主要包含:仪器设备使用费、房屋或场地占用费、大型贵重仪器设备折旧费、试验材料消耗费、水电气等费用、技术人员劳务费用等。根据各自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实验场地、服务项目等条件申报试验服务项目,具体收费项目内容可以参照市场价格或调研同类仪器设备使用收费情况,针对校内、校外不同单位或用户、不同类别仪器设备实行分类定价的原则,优先保障校内科研需要。各类实验室收费项目内容需经实管处报长安大学收费领导小组审议,并报学校相关会议审定。

  第十条 对外有偿服务合同或校内委托服务协议,须详细列出服务内容、标准、责任、完成时间以及收费项目内容等条款。对外有偿服务合同应通过长安大学合同管理系统,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及相关部门签批,加盖长安大学合同专用章后方才有效;校内委托服务协议,经双方各单位审核并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严禁向校内外单位和个人出租出借实验室仪器设备、房屋、场地和设施。

  第十二条 承担试验服务的实验室,应及时填写实验室工作日志、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管理日志以及服务收费登记表等,作为评估认证、业绩考核以及服务收入分配的重要依据。要诚实守信,实事求是,对服务结果的真实、公正负责,不弄虚作假;要热情周到,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四章 收入与分配

  第十三条 实验室试验服务收费实行学校统一领导,校、院二级管理,集中核算的办法。学校为委托单位或个人出具正式的票据,所收款项统一上缴学校计划财务处。所有收费严格执行《长安大学收费管理办法(试行)》(长大财字[2004]11 号),一律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四条 试验服务收入以税后收入为基数按比例进行使用分配,学校计划财务处为承担试验服务的实验室单独设立项目,由实验室主任具体负责本实验室所有试验服务项目收入的使用和管理。各实验室试验服务经费支出报销单,经实验室主任审核,学院院长签字后报销(3 万元以下),或者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人审核,学院院长签字后报销(3 万元以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取现金或将收入转入校内、外其他账户。

  第十五条 试验服务收入的使用具体分为学校管理费与实验室运行费,其中实验室运行费由实验室提升支出、实验室成本支出组成。根据项目性质不同,分配比例有所差异。试验服务项目经费分配比例如表 1 所示。

   注:1.科研项目性质按《长安大学科研经费(自然科学类)管理办法》(长大科[2020]41 号)文件认定。
       2. 其他试验服务,除了提取各项校内管理费外,根据国家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还须上缴增值税等,学校开具税务发票,计划财务处根据项目组承担项目情况代扣代缴应缴税费。

  (1)学校管理费主要用于全校性创新性实验项目开发、实验室及设备维修维护、弥补实验室维持费不足和实验室对外服务工作及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表彰和奖励。

  (2)实验室运行费中的实验室提升支出,主要用于实验室设备、场地等的维修改造及添置必要的小型设备。

  (3)实验室运行费中的实验室成本支出,包含但不限于实验室水电、设备维修标定、试验耗材、实验危废品处置、安全管理、保洁清理、实验室相关培训、实验室计量资质认证及承担实验室试验服务人员的劳务等成本支出,其中劳务支出不能超过服务收入的 30%。

  (4)各类实验室需根据实验室性质或服务项目类型制定支出分配方案,报学校有关会议审定。试验服务收入只能用于实验室相关建设与维护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奖惩办法

  第十六条 学校每两年对实验室的试验服务工作进行一次总结评比,对工作突出的实验室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实验室和个人,除将所得收入全部收缴学校外,还将按情节轻重,减少或停止该实验室的经费投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对服务质量差、发生事故、造成损失,给学校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实验室和个人,必须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并负责处理好善后事宜。根据严重程度采取暂停运营、限期整改等措施,必要时取消其试验服务的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单价 40 万元以上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学校重点考核其在学生培养和科学研究工作中的利用率。对在教学科研工作中使用率低或长期闲置,又不开展技术服务的仪器设备,学校将在全校范围内及时调剂,以发挥其使用效益。


第六章 附

  第二十条 在试验服务过程中,对实验室所提供的场地、仪器、设备、设施等造成损坏的,使用单位或个人应支付维修费。若不能修复或丢失的,应根据实际情况按长大实管〔2018〕357号《长安大学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应根据本办法的基本内容,制定相应的实验室试验服务管理细则,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校务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长安大学实验室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长大实管〔2013〕161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