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长安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绩效考核细则

发布时间: 2025-09-24 10:17:54

长安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绩效考核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校大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加强和规范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发挥考核机制的激励引导作用,提高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号)、《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实施细则》(国科办基〔20229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大型仪器设备,是指单台(套)原值在4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按照“分类评价、分级考核、奖惩结合”的原则,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牵头制定对各单位和各机组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绩效考核指标,并组织实施开放共享绩效考核工作。

分类评价是指按照仪器类别进行评价。

分级考核是指对各单位和各机组分别进行考核。

各单位是指在考核范围内的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单位。

各机组是指在考核范围内的大型仪器设备具体使用和管理人员。

第二章 考核范围

第三条  考核范围:考核年度前(截至上年1231日)已完成入账手续、单台套原值50万元及以上、纳入学校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管理、用于教学和科研的大型仪器设备,均按照本细则进行开放共享绩效考核。行政设备、后勤设备不纳入考核范围。

单台套原值不满50万元的大型仪器设备,各单位参照本细则自行组织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四条  以下大型仪器设备,经本单位申请、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同意后,可不纳入考核范围:

(一)已超过最低使用年限且主要功能配件损坏无维修价值的老旧仪器;

(二)常年执行固定连续监测任务的在线监测仪器;

(三)不具备独立功能的辅助配套仪器;

(四)其他特殊用途或特殊情况等不适合开放共享的仪器。

第三章 考核内容及指标

第五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和学校实际工作情况,在每年考核工作开始前,确定纳入考核范围的单位和设备清单,制定详细考核指标,组织开展对各单位和各机组的考核。

对各单位的考核内容包括:

组织管理情况30%):包括开放共享制度建设情况,科研仪器购置统筹管理情况,实验队伍建设情况,集约化管理情况,开放共享信息维护情况等。

运行使用情况(40%):包括单位应开放仪器的运行使用总体情况,大型仪器设备年平均有效运行机时,开放共享情况,宣传培训情况,人员激励情况等。

共享服务成效(30%:包括围绕重大科技创新和中小微企业需求,对校内单位及校外单位提供共享服务的情况,开放服务收入情况(包含校内、校外),支撑服务校内及校外单位科技创新的重要成果等。

第六条  对各机组的考核内容包括:

运行使用情况(40%):大型仪器设备年平均有效运行机时(≥400小时/年,基础要求),年对外服务机时,测试样品数等。

共享服务成效(40%:服务收入情况,校外共享服务机时占比,支撑国家重大科研任务情况,研究成果产出与贡献,创新举措及实效,国产仪器替代应用情况,用户评价满意度等。

日常管理情况(10%:收费标准的制定情况,维护保养情况,信息准确性及更新及时性等。

成果产出与贡献(10%):支撑发表的论文、专利、获奖;人才培养(培训合格操作人员数);解决关键技术问题案例等。

注:年使用机时不足400小时且无正当理由的,原则上考核结果定为不合格。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七条 考核工作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牵头组织,成立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绩效考核工作组,负责评审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

第八条 大型仪器设备机组考核分为机组自评单位审核学校综合评价三个环节。

机组自评(每年5月下旬):由大型仪器设备负责人负责,对名下的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及共享数据进行核对及信息完善,汇总仪器设备成果产出信息,认真总结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及对外服务情况,填写《仪器开放共享评价统计表》及《对外服务记录表》。

单位审核(每年6月中旬):由各单位成立的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组负责,对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绩效考核内容进行汇总、核实、上报,保证数据来源真实、完整。该数据将作为学校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绩效考核及学校报送上级部门数据的重要基础。

学校综合评价(每年6月下旬):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评审专家组对各单位提交材料进行综合评价,专家组在集中审查的基础上,对部分机组开展现场抽查,重点核查数据真实性、使用记录、管理状况等,并依据大型仪器设备机组考核指标进行综合评定,最终形成专家意见和结论。

第九条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单位考核分为“单位自评”、“学校评定”两个环节。

单位自评(每年6月中旬):由各单位成立的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组负责,对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和共享服务成效等方面进行全面梳理和总结,撰写《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单位绩效自评报告》。

学校评定(每年6月下旬):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结合机组考核结果及管理单位自评报告等材料进行综合评定,最终形成专家意见和结论。

第五章 考核结果及应用

第十条  对各机组的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当年参加考核机组总数5%,良好比例不超过 20%

对各单位的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当年参加考核单位总数20%,良好比例不超过 40%

第十一条  存在以下情况的单位和机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仪器较长时间闲置,年使用机时为零(特殊情况除外);

(二)年使用机时未达到额定机时的仪器数占仪器总数的比例超过30%

(三)大型仪器设备到货、安装调试、运行正常后无特殊原因不按规定期限验收入账;

(四)拒不上报考核材料或对填报数据弄虚作假、严重失实;

(五)其他违反大型仪器使用和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学校相关部门在岗位设置、人员评聘、绩效考核、资源配置等工作的参考依据。同时,也作为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基金、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奖励、设备购置立项论证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和机组,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基金、实验室教改项目分配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第十四条  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和机组,学校将在全校范围内通报,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限内,暂缓该单位大型仪器设备购置技术论证的申请,直至整改完成并取得成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