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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1
    长安大学实验室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长大实管〔2021〕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实验室综合改革,完善实验室可持续发展的运行机制,支持实验室利用设备、设施、场地、技术、人力资源等优势开展技术服务,规范实验室有偿使用服务收费行为,调动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依据《长安大学收费管理办法(试行)》(长大财字[2004]11号)和《长安大学有偿服务收入管理若干意见》(长大财[2008]131号)文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凡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室,除承担本校教学实验、学生大创项目试验外,均适应本办法。第三条各实验室在开展各类有偿使用收费服务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努力提高服务水平。第二章服务范围 第四条所有利用实验室开展的各类科研活动、技术服务(以下统称为试验服务)统一纳入实验室有偿使用的收费范围,主要包括:(1)开展用于科学研究的实验、试验、测试、数据处理等仪器设备使用或实验室物理空间占用;(2)开展各种检测、分析、化验、鉴定等技术服务;(3)开展各种试验、技术改造及科研试制、对外加工和小批量生产等服务;(4)音视频制作以及技术方案设计等服务;(5)计算机机房开放服务;(6)仪器设备调试和维修等服务;(7)技术培训和技术咨询等服务;(8)采集、获取相关成果数据等服务。第五条具有资质要求的实验室有偿使用管理需单独制定实验室试验服务管理细则。第三章服务要求 第六条实验室是试验服务的基本承担单位,任何单位及个人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私自承接试验服务项目,以及利用实验室仪器、设备、房屋和场地进行有偿服务或创收。第七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试验服务的管理部门,各实验室(主任)在学院领导下负责本实验室试验服务工作。制订实验室试验服务管理细则,确保试验服务工作的质量。第八条所有试验服务项目,应按照《长安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试行)》(长大财[2019]119号)文件签订服务对外有偿服务合同或校内委托服务协议,对三万元以下不需要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小额项目,各有关单位应进行严格的登记管理。合同、协议及服务收费登记表每学期末集中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第九条各实验室在实验室试验服务管理细则中,要合理计算服务项目的成本费用,制定明确收费项目内容。收费项目内容主要包含:仪器设备使用费、房屋或场地占用费、大型贵重仪器设备折旧费、试验材料消耗费、水电气等费用、技术人员劳务费用等。根据各自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实验场地、服务项目等条件申报试验服务项目,具体收费项目内容可以参照市场价格或调研同类仪器设备使用收费情况,针对校内、校外不同单位或用户、不同类别仪器设备实行分类定价的原则,优先保障校内科研需要。各类实验室收费项目内容需经实管处报长安大学收费领导小组审议,并报学校相关会议审定。第十条对外有偿服务合同或校内委托服务协议,须详细列出服务内容、标准、责任、完成时间以及收费项目内容等条款。对外有偿服务合同应通过长安大学合同管理系统,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及相关部门签批,加盖长安大学合同专用章后方才有效;校内委托服务协议,经双方各单位审核并签字盖章后生效。第十一条严禁向校内外单位和个人出租出借实验室仪器设备、房屋、场地和设施。第十二条承担试验服务的实验室,应及时填写实验室工作日志、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管理日志以及服务收费登记表等,作为评估认证、业绩考核以及服务收入分配的重要依据。要诚实守信,实事求是,对服务结果的真实、公正负责,不弄虚作假;要热情周到,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第四章收入与分配第十三条实验室试验服务收费实行学校统一领导,校、院二级管理,集中核算的办法。学校为委托单位或个人出具正式的票据,所收款项统一上缴学校计划财务处。所有收费严格执行《长安大学收费管理办法(试行)》(长大财字[2004]11号),一律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十四条试验服务收入以税后收入为基数按比例进行使用分配,学校计划财务处为承担试验服务的实验室单独设立项目,由实验室主任具体负责本实验室所有试验服务项目收入的使用和管理。各实验室试验服务经费支出报销单,经实验室主任审核,学院院长签字后报销(3万元以下),或者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人审核,学院院长签字后报销(3万元以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取现金或将收入转入校内、外其他账户。第十五条试验服务收入的使用具体分为学校管理费与实验室运行费,其中实验室运行费由实验室提升支出、实验室成本支出组成。根据项目性质不同,分配比例有所差异。试验服务项目经费分配比例如表1所示。注:1.科研项目性质按《长安大学科研经费(自然科学类)管理办法》(长大科[2020]41号)文件认定。2.其他试验服务,除了提取各项校内管理费外,根据国家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还须上缴增值税等,学校开具税务发票,计划财务处根据项目组承担项目情况代扣代缴应缴税费。(1)学校管理费主要用于全校性创新性实验项目开发、实验室及设备维修维护、弥补实验室维持费不足和实验室对外服务工作及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表彰和奖励。(2)实验室运行费中的实验室提升支出,主要用于实验室设备、场地等的维修改造及添置必要的小型设备。(3)实验室运行费中的实验室成本支出,包含但不限于实验室水电、设备维修标定、试验耗材、实验危废品处置、安全管理、保洁清理、实验室相关培训、实验室计量资质认证及承担实验室试验服务人员的劳务等成本支出,其中劳务支出不能超过服务收入的30%。(4)各类实验室需根据实验室性质或服务项目类型制定支出分配方案,报学校有关会议审定。试验服务收入只能用于实验室相关建设与维护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第五章奖惩办法 第十六条学校每两年对实验室的试验服务工作进行一次总结评比,对工作突出的实验室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实验室和个人,除将所得收入全部收缴学校外,还将按情节轻重,减少或停止该实验室的经费投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十八条对服务质量差、发生事故、造成损失,给学校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实验室和个人,必须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并负责处理好善后事宜。根据严重程度采取暂停运营、限期整改等措施,必要时取消其试验服务的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关责任。第十九条单价40万元以上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学校重点考核其在学生培养和科学研究工作中的利用率。对在教学科研工作中使用率低或长期闲置,又不开展技术服务的仪器设备,学校将在全校范围内及时调剂,以发挥其使用效益。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在试验服务过程中,对实验室所提供的场地、仪器、设备、设施等造成损坏的,使用单位或个人应支付维修费。若不能修复或丢失的,应根据实际情况按长大实管〔2018〕357号《长安大学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第二十一条各学院应根据本办法的基本内容,制定相应的实验室试验服务管理细则,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经校务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长安大学实验室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长大实管〔2013〕161号)同时废止。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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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1
    长安大学关于陕西省科技创新劵服务机构补贴资金的分配使用办法长大实管〔2021〕14号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15〕53号)与《陕西省科技创新劵管理暂行办法》(陕科条发[2016]188号)的文件要求,进一步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激发学校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率,提高创新创业活力,陕西省科学技术厅针对纳入陕西省科技创新劵服务机构予以资金补贴。为了进一步促进我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工作利用率,提升大型仪器设备利用率,增强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使用人员工作主动性、积极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对于创新劵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相关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第三条学校作为纳入陕西省科技创新劵服务机构,其创新劵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补贴已纳入陕西省科技厅共享平台的大型仪器设备。第四条创新劵补贴资金由大型仪器设备所在实验室按《陕西省科技创新劵管理暂行办法》(陕科条发[2016]188号)进行申请。第五条对于拨付学校的创新劵补贴资金按照如下原则进行分配使用:1.补贴资金的20%,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筹使用,用于学校共享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与维护、服务推广等。2.补贴资金的50%,由大型仪器设备所在学院统筹使用,用于学院对大型仪器设备的实验室成本支出费用,包括设备运行维护、维修改造、升级更新、试验耗材费用、和设备操作(管理)人员能力培训等成本支出。3.补贴资金的30%,由大型仪器设备所在学院统筹使用,用于学院对大型仪器的设备操作(管理)人员的奖励及劳务支出。第六条各有关学院根据本办法的基本内容,制定补贴资金使用细则,并报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备案。制定细则时应充分考虑实验室运行成本支出、大型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支出,同时考虑利用补贴资金调动操作(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并兼顾公平,体现多劳多得、奖励先进的原则。第七条创新劵补贴资金以实际到款额为基数按比例进行分配使用,学校计划财务处为已纳入陕西省科技厅共享平台的大型仪器设备的所在实验室单独设立项目,由实验室主任具体负责本实验室创新劵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各实验室创新劵补贴资金经费支出报销单,经实验室主任审核,学院院长签字后报销(3万元以下),或者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人审核,学院院长签字后报销(3万元以上)。第八条本办法经校务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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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1
    长安大学仪器设备报废处理实施细则长大实管〔2016〕265号第一条为了加强仪器设备报废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长安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长大国资〔2013〕97号)以及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仪器设备确因技术落后、损坏、无零配件等原因不能修复,或维修费用过高失去维修价值的,并且使用时间超过折旧年限(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使用保管单位可申请报废。第三条仪器设备申请报废时,单价小于10万元的仪器设备需汇总填写《长安大学仪器设备报废审批表》并附设备清单(一式三份),经使用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审核后,送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并组织技术鉴定;单价大于等于10万元的仪器设备需单独填写《长安大学仪器设备报废审批表(单价大于等于10万元)》(一式三份)申述报废原因,送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并组织技术鉴定,需提供5名以上专家的鉴定意见,报主管校长签字审批;交通车辆报废时,除办理学校报废手续外,还需办理交管部门注销手续。第四条仪器设备报废的技术鉴定工作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组织,其鉴定成员由各单位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第五条申请报废的仪器设备必须通过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的技术鉴定和审核。被鉴定的报废仪器设备无论单机或成套设备,均应附件、配件齐全。若使用单位需要留用报废设备移作教具或改制零配件时,需要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领用登记”手续。第六条《长安大学仪器设备报废审批表》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后,按管理权限报送审批。其中按批次汇总小于500万元的仪器设备,经过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国资处备案,呈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一次性或批量大等于500万元至800万元的仪器设备还需报教育部审批,并报财政部备案;一次性或批量大等于800万元的仪器设备还需报教育部审核,报财政部审批。第七条仪器设备批准报废后,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与计财处分别凭报废审批单注销仪器设备帐。第八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对已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应根据存放场地情况与用户联系,回收或处理已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所有报废仪器设备在回收前仍由用户负责保管,保持完整,不能擅自挪作他用、对外捐赠或转移,不得随意拆卸和遗失,对遗失的附件、配件、应注明原因,分清责任。任何单位及个人无权擅自变卖处理,不得将回收残值资金滞留单位或私分,否则将追究当事人和使用单位领导责任。第九条报废设备在回收或办理“领用登记”手续之前应保持技术鉴定时的实际状态,对于随意拆卸而残缺不全的设备,将按丢失或损坏事故赔偿的有关规定处理。使用单位需拆卸零配件或留作备件时,经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申请同意移作教具、改制、留用零配件等,并在回收或处理时出具“领用登记”的申请手续,方可拆卸留用,同时按材料入账进行管理。一般不得整机留用,以免混入固定资产。第十条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理工作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归口管理,各单位不得私自变卖、拆卸或移作他用。对于汽车、电梯、锅炉、有放射性以及有毒有害等专业设备,必须在对口行业或者具有专业资质的公司以及环保部门指定单位回收,并办理相关手续。一般普通设备采取竞价、拍卖、招标等形式处置。第十一条报废仪器设备集中处理后的残值收入全部上交计财处,可按20%作为从事处理工作中产生的专家鉴定费、运输、拆卸、搬运劳务等费用,其余由计财处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十二条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同时先前制定的《长安大学报废设备处理办法》(长大实管字〔2001〕62号)作废。本细则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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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1
    长安大学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帐务管理实施细则长大实管〔2016〕266号第一条为了加强仪器设备账务管理工作,维护仪器设备类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结合《长安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长大国资〔2013〕97号),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学校的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含1500元),以及单位价值低于1000元但批量同类超过2000元的仪器设备类,且在使用过程中能够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资产,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按照《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建帐管理。对单位价值不足规定标准、数量较少,但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列为低值耐用设备,由各用户单位(实验室)自行建帐管理,在实管处备案,实管处对低值耐用设备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第三条全校教学、科研、行政后勤及附属单位,无论经费为何种来源,通过购置、接受捐赠等方式获得的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均应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统一管理。凡按固定资产管理的各类仪器设备,在校计财处建有固定资产帐,实管处建有仪器设备总帐、分户明细帐,并在各用户单位建立与实管处相对应的分户明细帐,帐务增减工作由实管处负责办理。第四条凡新购、自制、校处调拨或捐赠的仪器设备类资产,都必须办理验收建帐手续:填写《长安大学固定资产验收建账单》一式五份(计财处两份,实管处一份,使用单位两份)。其中大于等于5万元的仪器设备另需填写《长安大学仪器设备验收单》,大于等于10万元的仪器设备另需填写《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卡》及《大型精密仪器验收报告》,车辆购置另需填写《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卡》,到实管处审核编号建账,由实管处输入计算机管理系统,登入仪器设备总帐、分户明细帐后,持建账单到计财处报销。给已有主机增购附件时,报销手续同上,但须在固定资产建帐单、验收单及仪器设备卡片中注明所配主机的统一编号和名称,以作为主机的增值处理;增值后的主机报废申请时重新计算使用年限。维修用零配件原则上不计入固定资产,按材料报销的有关规定办理。学校各部门的资产入账需经主管领导签字或盖章。资产的保管人和存放地必须确定。资产使用人如果调离、退休或更换时,应及时到实管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五条新增仪器设备的帐面价值,按购置时实际支付的购买价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建帐;调剂设备按调拨单定价记入;自制设备按自制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建账;接受捐赠的仪器设备,应经有关机构评估后,按评估价建账。第六条校内调拨仪器设备,由调入调出单位双方协商,经实管处审查同意后,由实管处开具《长安大学仪器设备调拨单》一式三份,经有关人员签字生效后,凭调拨单在实管处更改相关仪器设备账务。实管处留存一份进行帐务处理后归档;调出调入单位各留一份存查。第七条 仪器设备符合报废条件时申请报废,使用单位需填写《长安大学固定资产报废审批表》,经审查和技术鉴定,并按管理权限批准报废后,凭报废审批表实管处和计财处同时注销仪器设备帐。第八条丢失、损坏仪器设备,按学校有关规定被批准免予赔偿并准予注销者,实管处和计财处均凭签批后的事故报告单销帐;被批准应由有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后予以注销者,实管处根据签批后的事故报告单填写退库单(退库单用红笔填写),注明赔偿金额,由赔偿人送计财处交清赔款,实管处和计财处凭收款收据及退库单注销仪器设备账。第九条因长期积压、项目转移或工期延长及其它原因,不能发挥效益而被批准作价处理的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作价处理所得收入应全部上交学校计财处。实管处和计财处凭处理审批报告及收款收据注销仪器设备帐。第十条经学校批准向校外单位进行有偿或无偿调拨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按调拨依据填写《长安大学固定资产调拨单》一式四份,经校内原使用单位、实管处和计财处及学校签字盖章后,交调入单位签字盖章并留存一份,返回我校三份(实管处、计财处及原使用单位各存一份),实管处和计财处凭此注销帐目。第十一条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丢失和流失,确保仪器设备安全、完整,建立仪器设备账物核对制度。即每年实管处、计财处、使用保管单位应当核对在用仪器设备帐物,进行一次固定资产盘查,作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及时准确反映学校各类资产的总体状况。第十二条本细则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同时先前制定的《长安大学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帐务管理暂行办法》(长大实管字〔2000〕189号)作废,本细则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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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
    校属各单位:为帮助校内师生熟练使用大型仪器共享管理系统,更好的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获取相关测试服务,学校将常态化定期举办大型仪器共享管理系统线上培训会。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培训对象面向全校师生用户二、培训内容1、系统注册登入2、仪器设备查询、预约和使用3、测试费线上报销4、其他相关事项三、培训时间及方式2024年5月16日(星期四)下午15:00线上腾讯会议(会议号:916-151-284)欢迎校内师生积极参与大型仪器共享管理系统培训工作,针对大仪开放共享平台系统业务可添加QQ群:675056528。联系人:曾小寒电话:61105215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2024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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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3
    仪器负责人针对仪器的相关设置、使用机时登记操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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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3
    学生、教师针对系统角色设置、预约使用、送样使用的操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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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3
    校属各单位:为帮助校内师生熟练使用大型仪器共享管理系统,更好的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获取相关测试服务,学校将常态化定期举办大型仪器共享管理系统线上培训会。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培训对象面向全校师生用户二、培训内容1、系统注册登入2、仪器设备查询、预约和使用3、测试费线上报销4、其他相关事项三、培训时间及方式2024年3月7日(星期四)上午10:00线上腾讯会议(会议号:843308519)欢迎校内师生积极参与大型仪器共享管理系统培训工作,针对大仪开放共享平台系统业务可添加QQ群:675056528。联系人:曾小寒电话:61105215胡捷电话:61105216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2024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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