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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9
    长安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绩效考核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推进我校大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加强和规范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发挥考核机制的激励引导作用,提高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号)、《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实施细则》(国科办基〔2022〕9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大型仪器设备,是指单台(套)原值在4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按照“分类评价、分级考核、奖惩结合”的原则,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牵头制定对各单位和各机组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绩效考核指标,并组织实施开放共享绩效考核工作。分类评价是指按照仪器类别进行评价。分级考核是指对各单位和各机组分别进行考核。各单位是指在考核范围内的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单位。各机组是指在考核范围内的大型仪器设备具体使用和管理人员。第二章考核范围‌第三条‌ 考核范围:考核年度前(截至上年12月31日)已完成入账手续、单台套原值在50万元及以上、纳入学校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管理、用于教学和科研的大型仪器设备,均按照本细则进行开放共享绩效考核。行政设备、后勤设备不纳入考核范围。单台套原值不满50万元的大型仪器设备,各单位参照本细则自行组织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第四条‌ 以下大型仪器设备,经本单位申请、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同意后,可不纳入考核范围:(一)已超过最低使用年限且主要功能配件损坏无维修价值的老旧仪器;(二)常年执行固定连续监测任务的在线监测仪器;(三)不具备独立功能的辅助配套仪器;(四)其他特殊用途或特殊情况等不适合开放共享的仪器。第三章考核内容及指标‌第五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和学校实际工作情况,在每年考核工作开始前,确定纳入考核范围的单位和设备清单,制定详细考核指标,组织开展对各单位和各机组的考核。‌对各单位的考核内容包括:‌组织管理情况‌(30%):包括开放共享制度建设情况,科研仪器购置统筹管理情况,实验队伍建设情况,集约化管理情况,开放共享信息维护情况等。运行使用情况(40%):包括单位应开放仪器的运行使用总体情况,大型仪器设备年平均有效运行机时,开放共享情况,宣传培训情况,人员激励情况等。‌共享服务成效(30%)‌:包括围绕重大科技创新和中小微企业需求,对校内单位及校外单位提供共享服务的情况,开放服务收入情况(包含校内、校外),支撑服务校内及校外单位科技创新的重要成果等。‌第六条‌ 对各机组的考核内容包括:运行使用‌情况(40%):大型仪器设备年平均有效运行机时(≥400小时/年,基础要求),年对外服务机时,测试样品数等。‌共享服务成效(40%)‌:服务收入情况,校外共享服务机时占比,支撑国家重大科研任务情况,研究成果产出与贡献,创新举措及实效,国产仪器替代应用情况,用户评价满意度等。日常管理情况(10%)‌:收费标准的制定情况,维护保养情况,信息准确性及更新及时性等。成果产出与贡献(10%):支撑发表的论文、专利、获奖;人才培养(培训合格操作人员数);解决关键技术问题案例等。注:年使用机时不足400小时且无正当理由的,原则上考核结果定为不合格。第四章考核程序‌第七条‌考核工作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牵头组织,成立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绩效考核工作组,负责评审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第八条‌大型仪器设备机组考核分为“机组自评”、“单位审核”、“学校综合评价”三个环节。机组自评(每年5月下旬):由大型仪器设备负责人负责,对名下的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及共享数据进行核对及信息完善,汇总仪器设备成果产出信息,认真总结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及对外服务情况,填写《仪器开放共享评价统计表》及《对外服务记录表》。单位审核(每年6月中旬):由各单位成立的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组负责,对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绩效考核内容进行汇总、核实、上报,保证数据来源真实、完整。该数据将作为学校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绩效考核及学校报送上级部门数据的重要基础。学校综合评价(每年6月下旬):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评审专家组对各单位提交材料进行综合评价,专家组在集中审查的基础上,对部分机组开展现场抽查,重点核查数据真实性、使用记录、管理状况等,并依据大型仪器设备机组考核指标进行综合评定,最终形成专家意见和结论。‌第九条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单位考核分为“单位自评”、“学校评定”两个环节。单位自评(每年6月中旬):由各单位成立的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组负责,对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和共享服务成效等方面进行全面梳理和总结,撰写《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单位绩效自评报告》。学校评定(每年6月下旬):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结合机组考核结果及管理单位自评报告等材料进行综合评定,最终形成专家意见和结论。第五章考核结果及应用‌第十条‌ 对各机组的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当年参加考核机组总数5%,良好比例不超过20%。对各单位的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当年参加考核单位总数20%,良好比例不超过40%。‌第十一条‌ 存在以下情况的单位和机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一)仪器较长时间闲置,年使用机时为零(特殊情况除外);(二)年使用机时未达到额定机时的仪器数占仪器总数的比例超过30%;(三)大型仪器设备到货、安装调试、运行正常后无特殊原因不按规定期限验收入账;(四)拒不上报考核材料或对填报数据弄虚作假、严重失实;(五)其他违反大型仪器使用和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学校相关部门在岗位设置、人员评聘、绩效考核、资源配置等工作的参考依据。同时,也作为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基金、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奖励、设备购置立项论证等工作的重要依据。‌第十三条‌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和机组,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基金、实验室教改项目分配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第十四条‌ 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和机组,学校将在全校范围内通报,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限内,暂缓该单位大型仪器设备购置技术论证的申请,直至整改完成并取得成效。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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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9
    长安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长大实管〔2016〕26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对精密贵重大型仪器设备〔以下简称大型仪器〕的管理,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长安大学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办法》(长大实管字〔2001〕62号)及《长安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长大〔2013〕97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仪器设备是重要的办学资源,是“双一流”建设的重要支撑。开放共享是提升仪器设备使用效率,支撑高水平科学研究、培养高质量人才的有效手段。为保持科学仪器设备的先进性,避免重复购置和浪费,在满足校内需求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对外服务,推动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有效提高我校利用社会资源为教学科研服务的能力。第三条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共享公用、有偿使用、绩效评价”的原则,加强仪器设备从规划、论证、购置、运行、使用效益评价的全过程管理,通过校级层面统筹管理,避免重复购置、分散管理;加强设备运行效率监管、效益和责任考核,确保设备充分发挥使用效益。为学校配置仪器设备资源提供决策依据。第四条学校的仪器设备不论其经费来源(教学、科研、各项专款或基金、贷款、自筹资金等)及进入渠道(自制、接受捐赠等)都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除特殊专业设备外,具有共享特质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均应参照本办法执行开放共享。第二章管理体制及架构第五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实管处)为学校的仪器设备共享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仪器设备共享工作的管理和实施。第六条学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由大型设备开放共享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共享系统”)和实体平台两部分构成。第七条学校实行校、学院(部、所、中心等;以下简称各单位)二级平台管理体制,省级及以上科研教学平台按学科归口学院管理。校级平台挂靠实管处,负责共享系统的运行和管理,并与国家、部省相关管理平台对接。第八条共享系统是支撑学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和服务的信息平台,提供设备信息查询、预约使用、运行管理、计时计费、数据统计和分析等功能,可实现仪器设备运行的全程网络化管理。第九条院级实体平台是由实验室及仪器设备、设施和相关专业操作人员构成,是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主体。各单位由一位主管实验室和仪器设备工作领导负责共享工作,应视仪器设备总数量、总金额和管理工作量的大小合理配备设备管理人员。第三章平台和系统建设第十条学校仪器设备资源重点支持优势学科实体平台建设。由各学院(院级平台)对仪器设备进行运行管理,在优先满足申请购置单位和团队使用基础上开放共享。第十一条实体平台应根据学校学科发展规划和学科建设需要,由学校集中规划建设。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均应实施开放共享,能否开放共享将作为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的考虑因素。鼓励所有仪器设备在完成本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开展校内、校际和跨部门的共享服务工作。第十二条属于教育部管辖的贵重仪器设备如不能共享,购置论证时需提交专题报告加以说明。第四章使用和管理第十三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设备开放共享系统建设和制度建设,负责各类实体平台和所有仪器设备的日常运行监管和绩效考核。第十四条院(部)负责共享仪器设备的管理,制定并完善运行方案和内部管理办法,包括日常运行安排、用户培训、授权管理、内部绩效考核方案等。保障和优化共享所需各类资源配置,协调解决共享仪器运行中的有关问题,保障仪器设备有效运行。第十五条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操作严格按照《长安大学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执行,仪器所在单位按照大型仪器共享管理平台建设要求负责预约登记等日常管理。第十六条共享仪器设备要与学科密切配合,有效支撑学科发展。学校支持相关学科的研究人员担任共享平台的设备责任教授。责任教授可优先使用设备,负责指导技术人员技能提升和设备维护,协助开展用户培训。第十七条实体平台要制定有效措施保障用户不同时段的使用需求,对于需求旺盛的设备,平台可制定规范的程序,通过用户上岗培训考核合格后自主操作、申请设立研究生助管、聘用编制外技术人员等措施,延长开机时间,满足用户需求。第十八条共享大型仪器设备必须制定操作规程,并张贴在醒目之处,使用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切实注意安全,防止事故发生。第十九条学校加强共享仪器设备日常运行的规范管理,通过共享系统实现对大型仪器设备日常运行过程的管理和各类数据信息(预约、机时、收费、统计等)的交互统计,为各类用户和管理人员提供服务支撑,并作为绩效考核依据。第二十条学校鼓励科研团队使用科研经费购买大型设备,科研团队对设备的使用和管理有充分的自主权,可自愿开放共享,学校提供相应的条件支持。第二十一条学校设立专项经费鼓励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对开放共享的设备给予运行和维修经费补贴。第五章费用管理第二十二条我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有偿服务,校内外用户均应有偿使用大型仪器设备。校内、校外用户执行不同的收费标准。校内教学工作使用仪器设备不得收费。第二十三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采用收支两条线的财务管理模式,费用由计划财务处统一收取列入共享平台专用账户,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管理和分配。第二十四条收费标准由仪器设备所在部门按照设备使用的直接成本制定。成本制定时考虑如下因素:试验材料费用、实验用水、电、气等、房屋占用等公共保障分摊费用、设备折旧费用、仪器设备维修费用、技术人员劳务费用、其他技术服务性费用等。具体收费标准应符合有关规定。第二十五条学校共享仪器设备收取费用,原则上主要用于仪器设备和共享平台的维护运营。第六章绩效评价第二十六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制定学校仪器设备年度运行效益考核方案,并负责实体平台的考核。考核指标参照《长安大学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长大实管字〔2016〕264号)执行。第二十七条院(部)要将平台和设备运行效益考核结果与实验室技术人员考核有效结合,实验室技术人员绩效考核应包含仪器设备共享工作,充分调动设备技术人员的积极性。第二十八条大型仪器设备的共享运行效益考核纳入单位年度综合考核内容,并作为后续仪器设备购置的依据。对于考核优秀的单位优先考虑其后续设备更新和维修费用。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校属各单位应根据本管理办法,结合实体平台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细则,采取切实措施保障仪器设备共享工作的实施,加强对大型共享仪器的管理。第三十条本办法经校务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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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9
    长安大学仪器设备立项论证管理办法(修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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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1
    长安大学实验室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长大实管〔2021〕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实验室综合改革,完善实验室可持续发展的运行机制,支持实验室利用设备、设施、场地、技术、人力资源等优势开展技术服务,规范实验室有偿使用服务收费行为,调动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依据《长安大学收费管理办法(试行)》(长大财字[2004]11号)和《长安大学有偿服务收入管理若干意见》(长大财[2008]131号)文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凡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室,除承担本校教学实验、学生大创项目试验外,均适应本办法。第三条各实验室在开展各类有偿使用收费服务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努力提高服务水平。第二章服务范围 第四条所有利用实验室开展的各类科研活动、技术服务(以下统称为试验服务)统一纳入实验室有偿使用的收费范围,主要包括:(1)开展用于科学研究的实验、试验、测试、数据处理等仪器设备使用或实验室物理空间占用;(2)开展各种检测、分析、化验、鉴定等技术服务;(3)开展各种试验、技术改造及科研试制、对外加工和小批量生产等服务;(4)音视频制作以及技术方案设计等服务;(5)计算机机房开放服务;(6)仪器设备调试和维修等服务;(7)技术培训和技术咨询等服务;(8)采集、获取相关成果数据等服务。第五条具有资质要求的实验室有偿使用管理需单独制定实验室试验服务管理细则。第三章服务要求 第六条实验室是试验服务的基本承担单位,任何单位及个人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私自承接试验服务项目,以及利用实验室仪器、设备、房屋和场地进行有偿服务或创收。第七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试验服务的管理部门,各实验室(主任)在学院领导下负责本实验室试验服务工作。制订实验室试验服务管理细则,确保试验服务工作的质量。第八条所有试验服务项目,应按照《长安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试行)》(长大财[2019]119号)文件签订服务对外有偿服务合同或校内委托服务协议,对三万元以下不需要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小额项目,各有关单位应进行严格的登记管理。合同、协议及服务收费登记表每学期末集中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第九条各实验室在实验室试验服务管理细则中,要合理计算服务项目的成本费用,制定明确收费项目内容。收费项目内容主要包含:仪器设备使用费、房屋或场地占用费、大型贵重仪器设备折旧费、试验材料消耗费、水电气等费用、技术人员劳务费用等。根据各自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实验场地、服务项目等条件申报试验服务项目,具体收费项目内容可以参照市场价格或调研同类仪器设备使用收费情况,针对校内、校外不同单位或用户、不同类别仪器设备实行分类定价的原则,优先保障校内科研需要。各类实验室收费项目内容需经实管处报长安大学收费领导小组审议,并报学校相关会议审定。第十条对外有偿服务合同或校内委托服务协议,须详细列出服务内容、标准、责任、完成时间以及收费项目内容等条款。对外有偿服务合同应通过长安大学合同管理系统,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及相关部门签批,加盖长安大学合同专用章后方才有效;校内委托服务协议,经双方各单位审核并签字盖章后生效。第十一条严禁向校内外单位和个人出租出借实验室仪器设备、房屋、场地和设施。第十二条承担试验服务的实验室,应及时填写实验室工作日志、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管理日志以及服务收费登记表等,作为评估认证、业绩考核以及服务收入分配的重要依据。要诚实守信,实事求是,对服务结果的真实、公正负责,不弄虚作假;要热情周到,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第四章收入与分配第十三条实验室试验服务收费实行学校统一领导,校、院二级管理,集中核算的办法。学校为委托单位或个人出具正式的票据,所收款项统一上缴学校计划财务处。所有收费严格执行《长安大学收费管理办法(试行)》(长大财字[2004]11号),一律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十四条试验服务收入以税后收入为基数按比例进行使用分配,学校计划财务处为承担试验服务的实验室单独设立项目,由实验室主任具体负责本实验室所有试验服务项目收入的使用和管理。各实验室试验服务经费支出报销单,经实验室主任审核,学院院长签字后报销(3万元以下),或者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人审核,学院院长签字后报销(3万元以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取现金或将收入转入校内、外其他账户。第十五条试验服务收入的使用具体分为学校管理费与实验室运行费,其中实验室运行费由实验室提升支出、实验室成本支出组成。根据项目性质不同,分配比例有所差异。试验服务项目经费分配比例如表1所示。注:1.科研项目性质按《长安大学科研经费(自然科学类)管理办法》(长大科[2020]41号)文件认定。2.其他试验服务,除了提取各项校内管理费外,根据国家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还须上缴增值税等,学校开具税务发票,计划财务处根据项目组承担项目情况代扣代缴应缴税费。(1)学校管理费主要用于全校性创新性实验项目开发、实验室及设备维修维护、弥补实验室维持费不足和实验室对外服务工作及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表彰和奖励。(2)实验室运行费中的实验室提升支出,主要用于实验室设备、场地等的维修改造及添置必要的小型设备。(3)实验室运行费中的实验室成本支出,包含但不限于实验室水电、设备维修标定、试验耗材、实验危废品处置、安全管理、保洁清理、实验室相关培训、实验室计量资质认证及承担实验室试验服务人员的劳务等成本支出,其中劳务支出不能超过服务收入的30%。(4)各类实验室需根据实验室性质或服务项目类型制定支出分配方案,报学校有关会议审定。试验服务收入只能用于实验室相关建设与维护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第五章奖惩办法 第十六条学校每两年对实验室的试验服务工作进行一次总结评比,对工作突出的实验室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实验室和个人,除将所得收入全部收缴学校外,还将按情节轻重,减少或停止该实验室的经费投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十八条对服务质量差、发生事故、造成损失,给学校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实验室和个人,必须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并负责处理好善后事宜。根据严重程度采取暂停运营、限期整改等措施,必要时取消其试验服务的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关责任。第十九条单价40万元以上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学校重点考核其在学生培养和科学研究工作中的利用率。对在教学科研工作中使用率低或长期闲置,又不开展技术服务的仪器设备,学校将在全校范围内及时调剂,以发挥其使用效益。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在试验服务过程中,对实验室所提供的场地、仪器、设备、设施等造成损坏的,使用单位或个人应支付维修费。若不能修复或丢失的,应根据实际情况按长大实管〔2018〕357号《长安大学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第二十一条各学院应根据本办法的基本内容,制定相应的实验室试验服务管理细则,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经校务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长安大学实验室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长大实管〔2013〕161号)同时废止。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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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1
    长安大学关于陕西省科技创新劵服务机构补贴资金的分配使用办法长大实管〔2021〕14号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15〕53号)与《陕西省科技创新劵管理暂行办法》(陕科条发[2016]188号)的文件要求,进一步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激发学校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率,提高创新创业活力,陕西省科学技术厅针对纳入陕西省科技创新劵服务机构予以资金补贴。为了进一步促进我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工作利用率,提升大型仪器设备利用率,增强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使用人员工作主动性、积极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对于创新劵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相关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第三条学校作为纳入陕西省科技创新劵服务机构,其创新劵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补贴已纳入陕西省科技厅共享平台的大型仪器设备。第四条创新劵补贴资金由大型仪器设备所在实验室按《陕西省科技创新劵管理暂行办法》(陕科条发[2016]188号)进行申请。第五条对于拨付学校的创新劵补贴资金按照如下原则进行分配使用:1.补贴资金的20%,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筹使用,用于学校共享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与维护、服务推广等。2.补贴资金的50%,由大型仪器设备所在学院统筹使用,用于学院对大型仪器设备的实验室成本支出费用,包括设备运行维护、维修改造、升级更新、试验耗材费用、和设备操作(管理)人员能力培训等成本支出。3.补贴资金的30%,由大型仪器设备所在学院统筹使用,用于学院对大型仪器的设备操作(管理)人员的奖励及劳务支出。第六条各有关学院根据本办法的基本内容,制定补贴资金使用细则,并报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备案。制定细则时应充分考虑实验室运行成本支出、大型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支出,同时考虑利用补贴资金调动操作(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并兼顾公平,体现多劳多得、奖励先进的原则。第七条创新劵补贴资金以实际到款额为基数按比例进行分配使用,学校计划财务处为已纳入陕西省科技厅共享平台的大型仪器设备的所在实验室单独设立项目,由实验室主任具体负责本实验室创新劵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各实验室创新劵补贴资金经费支出报销单,经实验室主任审核,学院院长签字后报销(3万元以下),或者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人审核,学院院长签字后报销(3万元以上)。第八条本办法经校务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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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1
    长安大学仪器设备报废处理实施细则长大实管〔2016〕265号第一条为了加强仪器设备报废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长安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长大国资〔2013〕97号)以及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仪器设备确因技术落后、损坏、无零配件等原因不能修复,或维修费用过高失去维修价值的,并且使用时间超过折旧年限(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使用保管单位可申请报废。第三条仪器设备申请报废时,单价小于10万元的仪器设备需汇总填写《长安大学仪器设备报废审批表》并附设备清单(一式三份),经使用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审核后,送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并组织技术鉴定;单价大于等于10万元的仪器设备需单独填写《长安大学仪器设备报废审批表(单价大于等于10万元)》(一式三份)申述报废原因,送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并组织技术鉴定,需提供5名以上专家的鉴定意见,报主管校长签字审批;交通车辆报废时,除办理学校报废手续外,还需办理交管部门注销手续。第四条仪器设备报废的技术鉴定工作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组织,其鉴定成员由各单位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第五条申请报废的仪器设备必须通过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的技术鉴定和审核。被鉴定的报废仪器设备无论单机或成套设备,均应附件、配件齐全。若使用单位需要留用报废设备移作教具或改制零配件时,需要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领用登记”手续。第六条《长安大学仪器设备报废审批表》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后,按管理权限报送审批。其中按批次汇总小于500万元的仪器设备,经过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国资处备案,呈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一次性或批量大等于500万元至800万元的仪器设备还需报教育部审批,并报财政部备案;一次性或批量大等于800万元的仪器设备还需报教育部审核,报财政部审批。第七条仪器设备批准报废后,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与计财处分别凭报废审批单注销仪器设备帐。第八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对已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应根据存放场地情况与用户联系,回收或处理已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所有报废仪器设备在回收前仍由用户负责保管,保持完整,不能擅自挪作他用、对外捐赠或转移,不得随意拆卸和遗失,对遗失的附件、配件、应注明原因,分清责任。任何单位及个人无权擅自变卖处理,不得将回收残值资金滞留单位或私分,否则将追究当事人和使用单位领导责任。第九条报废设备在回收或办理“领用登记”手续之前应保持技术鉴定时的实际状态,对于随意拆卸而残缺不全的设备,将按丢失或损坏事故赔偿的有关规定处理。使用单位需拆卸零配件或留作备件时,经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申请同意移作教具、改制、留用零配件等,并在回收或处理时出具“领用登记”的申请手续,方可拆卸留用,同时按材料入账进行管理。一般不得整机留用,以免混入固定资产。第十条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理工作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归口管理,各单位不得私自变卖、拆卸或移作他用。对于汽车、电梯、锅炉、有放射性以及有毒有害等专业设备,必须在对口行业或者具有专业资质的公司以及环保部门指定单位回收,并办理相关手续。一般普通设备采取竞价、拍卖、招标等形式处置。第十一条报废仪器设备集中处理后的残值收入全部上交计财处,可按20%作为从事处理工作中产生的专家鉴定费、运输、拆卸、搬运劳务等费用,其余由计财处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十二条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同时先前制定的《长安大学报废设备处理办法》(长大实管字〔2001〕62号)作废。本细则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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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1
    长安大学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帐务管理实施细则长大实管〔2016〕266号第一条为了加强仪器设备账务管理工作,维护仪器设备类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结合《长安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长大国资〔2013〕97号),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学校的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含1500元),以及单位价值低于1000元但批量同类超过2000元的仪器设备类,且在使用过程中能够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资产,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按照《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建帐管理。对单位价值不足规定标准、数量较少,但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列为低值耐用设备,由各用户单位(实验室)自行建帐管理,在实管处备案,实管处对低值耐用设备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第三条全校教学、科研、行政后勤及附属单位,无论经费为何种来源,通过购置、接受捐赠等方式获得的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均应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统一管理。凡按固定资产管理的各类仪器设备,在校计财处建有固定资产帐,实管处建有仪器设备总帐、分户明细帐,并在各用户单位建立与实管处相对应的分户明细帐,帐务增减工作由实管处负责办理。第四条凡新购、自制、校处调拨或捐赠的仪器设备类资产,都必须办理验收建帐手续:填写《长安大学固定资产验收建账单》一式五份(计财处两份,实管处一份,使用单位两份)。其中大于等于5万元的仪器设备另需填写《长安大学仪器设备验收单》,大于等于10万元的仪器设备另需填写《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卡》及《大型精密仪器验收报告》,车辆购置另需填写《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卡》,到实管处审核编号建账,由实管处输入计算机管理系统,登入仪器设备总帐、分户明细帐后,持建账单到计财处报销。给已有主机增购附件时,报销手续同上,但须在固定资产建帐单、验收单及仪器设备卡片中注明所配主机的统一编号和名称,以作为主机的增值处理;增值后的主机报废申请时重新计算使用年限。维修用零配件原则上不计入固定资产,按材料报销的有关规定办理。学校各部门的资产入账需经主管领导签字或盖章。资产的保管人和存放地必须确定。资产使用人如果调离、退休或更换时,应及时到实管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五条新增仪器设备的帐面价值,按购置时实际支付的购买价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建帐;调剂设备按调拨单定价记入;自制设备按自制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建账;接受捐赠的仪器设备,应经有关机构评估后,按评估价建账。第六条校内调拨仪器设备,由调入调出单位双方协商,经实管处审查同意后,由实管处开具《长安大学仪器设备调拨单》一式三份,经有关人员签字生效后,凭调拨单在实管处更改相关仪器设备账务。实管处留存一份进行帐务处理后归档;调出调入单位各留一份存查。第七条 仪器设备符合报废条件时申请报废,使用单位需填写《长安大学固定资产报废审批表》,经审查和技术鉴定,并按管理权限批准报废后,凭报废审批表实管处和计财处同时注销仪器设备帐。第八条丢失、损坏仪器设备,按学校有关规定被批准免予赔偿并准予注销者,实管处和计财处均凭签批后的事故报告单销帐;被批准应由有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后予以注销者,实管处根据签批后的事故报告单填写退库单(退库单用红笔填写),注明赔偿金额,由赔偿人送计财处交清赔款,实管处和计财处凭收款收据及退库单注销仪器设备账。第九条因长期积压、项目转移或工期延长及其它原因,不能发挥效益而被批准作价处理的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作价处理所得收入应全部上交学校计财处。实管处和计财处凭处理审批报告及收款收据注销仪器设备帐。第十条经学校批准向校外单位进行有偿或无偿调拨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按调拨依据填写《长安大学固定资产调拨单》一式四份,经校内原使用单位、实管处和计财处及学校签字盖章后,交调入单位签字盖章并留存一份,返回我校三份(实管处、计财处及原使用单位各存一份),实管处和计财处凭此注销帐目。第十一条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丢失和流失,确保仪器设备安全、完整,建立仪器设备账物核对制度。即每年实管处、计财处、使用保管单位应当核对在用仪器设备帐物,进行一次固定资产盘查,作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及时准确反映学校各类资产的总体状况。第十二条本细则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同时先前制定的《长安大学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帐务管理暂行办法》(长大实管字〔2000〕189号)作废,本细则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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